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企业拥有依法解除“难以胜任职务”雇员之权责,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这些雇员应归为“特殊保护”范畴,企业不得予以强制解聘!这之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六个方面:
1.从事涉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尚未实施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阶段;
2.在用人机构内受到职业病影响或因工伤残以至于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
3.因疾病或意外负伤导致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且在此期间;
4.女性雇员在怀孕、生产以及哺乳阶段;
5.在企业任职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况,例如担负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职务;投入平等协商代表事宜;以及雇员正在承担义务履行军人职责等期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