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无论以何种方式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或共识,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基本义务。
尤其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为由而不给其起码的社会保险保障时,无疑构成了侵犯劳动者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条款,社会保险基金将依据各类保险项目的特性,划分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推行全面的社会统筹管理。
因此,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人员,包括劳动者在内,都必须依照法规要求,无条件地参与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遵守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这项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