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的一个自然月内须与之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这是因为建立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以确保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若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从员工开始提供劳务的那一天算起,一个月之内,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提出书面通知,只要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书面告知劳动者终止该劳动关系,而不必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自员工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且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前,应先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应从员工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且截至日期需设定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自员工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员工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这段时间内,也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在此基础上,可以视作用人单位自员工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满一年的当天已经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需立即与员工进行商讨,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细节问题进行补签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