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税务部门对于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予退还。
然而,随着我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出现了显著变化,将原来的工资薪酬收入、劳务报酬、作品著作权收入以及专利使用权收益等四种法定收入项目合成为新的“综合所得”,通过年度性的宏观统计核算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在实际操作中既可以进行多缴税款的退付,也可在不足之处进行补充计缴。
因此,如果特定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出其实际应缴部分,那么该纳税人有权依照规定申请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