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债务人申请解除银行卡冻结的情况,当前存在如下几个妥善解决方案:
第一,若债务人承诺愿意为此行为提供担保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与同意,便可顺利实现冻结的解除;
第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如原被告双方经过耐心协商成功达成共识,或者原告对该事项表示理解与宽容,则可由原告方提出相应的解冻申请,待经过审理法院抽丝剥茧地裁定之后,便可顺利解除财产的冻结状态;
第三,若能积极主动地偿还所负债务,而且全面履行了还款责任,即将所有的借款清偿完毕,那么法院也将会在此案件结案后的特定时间范围内自动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之限制。
对于因注册登记而采取的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解除,还需向有关的注册机关发送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实现相关程序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