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若贵司员工在当前所在单位连续服务长达15年以上,并且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来临,距离此年龄还剩不到五年的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则无权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情况中,请您特别留意以下四点重要事项:
首先,服务期需在当前所在单位完整累计达到15年,不包含任何其他用人单位的工龄;
其次,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来临还差不到五年;接下来,一旦员工满足前述两项条件,即使用人单位已提前30天以正式书面方式告知,或者为其提供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费,都不应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即便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这样重大的决策过程中,也不得将此类员工从名单上划去,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