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骨折后申请伤残鉴定所需的具体时限长短,应当依据受害者所遭受的损伤程度而定。
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即便是轻微的骨折现象,通常也要在受伤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始着手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较为严重的骨折案例,尤其是愈合速度相对缓慢乃至位于关键部位如关节内部的骨折,往往需要等到大约六个月以后,骨折处完全康复的情况下,才能适宜进行伤残鉴定。
这主要是因为,骨折的愈合过程及其相应的功能恢复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因此,为了避免过早评价导致结果不准确,我们有必要延后伤残鉴定的时机。
待骨折愈合良好并实现功能恢复之时,或许已经无法发现任何功能上的缺陷存在。
故此,基本上可以认为这种情况不存在残疾的评判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