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为:
根据员工在当前职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度过一整年,公司将按照该员工的工资水准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薪水金额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工作时间达到及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而言,公司需要依照一年期限进行算计;同样,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员工,公司也需以半个月的薪资作经济补偿支付。
2、此外,若员工每月的收入高于由所在省或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定地区上年度职工业余平均工资达三倍之多的情况下,向每位此类员工发出的经济补偿标淮将参照并按照当地职工业余平均工资有三倍之数的标准进行制定与实施,同时,此类员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的总年限最长不允许超过十二年。
在本规定中提及的“月工资”系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份里,员工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数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