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诞生新生儿时,凭着《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生婴儿证明书》、《计划生育荣誉证书》以及医院开出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等相关文件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该事务处核实后,将一次性拨付共计四个月的生育现金补贴给申请者,此笔补贴按照生育月份当时的失业救济金标准的70%计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