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店铺撤店此种情形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终止并不需要提供给员工赔偿金,仅仅是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作为补偿。
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需结合劳动者在该单位为期的工作年限予以核算。
相关参考准则如下:
1.在通常情况下,工作满一周年的员工,应根据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工作不满一年但已经超过了半年,则视作已工作一整年处理;
若工作时间过短且尚未达到半年,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假如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高度地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于当地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之限,那么对于该类劳动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支付;
然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累计年限总计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