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后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孩子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合法途径来解决:
首先,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沟通渠道进行协调和协商。
其次,若协商无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请求男方给予女方合理且必要的时间及机会去探望自己的孩子。
关于两个年幼的儿子的抚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男方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而女方则需要定期支付子女所需的生活费用。
如果男女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此时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着两种裁断方式:
首先,法院会将未成年人视为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以及感情联系的纽带,因此双方其实均负有为子女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法定义务。
如果双方均不愿承担此项职责,显然这将会对儿童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故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批准两人的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