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行人穿越马路时遭撞击身亡的事件,责任认定依据如下:
当行人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时,将由机动车驾驶方对其进行赔偿责任的承担;如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行人确实存在过错,则应根据过错轻重程度,适度降低机动车驾驶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驾驶方无任何过错,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仅不超过总金额的10%。
但是,如果行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以此撞击机动车导致自身死亡,那么机动车驾驶方对于此次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至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是由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而非其他原因所致,机动车仍需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该事件的责任认定事宜由交警部门全权负责,由交警部门出示交通事故认定书。
总之,行人穿越马路时遭撞击身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本身应承担主责,然而鉴于以人为本的宗旨,部分情况下机动车或需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