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订立以后,其中任何一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责任或实施事项与契约约定不符,则应独自承担起继续执行该项合同的义务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复和弥补的责任,甚至还需要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订约的任意一方以明确的方式表达或是通过自身的具体行动展现出他们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所衍生的责任时,相对方有权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前提下,向疏忽或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违约索赔请求。
换言之,无论购房者对购买的房屋是否有足够的兴趣和热情,只要未能找到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他都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