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审视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如果确实无法维系了,我们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中任意一方有权利提出离婚请求,有关部门有权对此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开始诉讼程序。
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但如若双方感情的确已裂不可愈,尽管调解努力也无济于事,则应判核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