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婚姻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离婚申请之计时点作为离婚冷静期限的起点,此即“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首要核心内容。
此外,若在上述“30日离婚冷静期限”内,如若婚姻注册机构并未接获双方共同撤回离婚申请的明确意愿或任何一方均表示反对离婚愿望,则均可选择向该机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此项规定旨在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自前述“30日离婚冷静期限”截止日期过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必须当面且由本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离婚证书;否则将自动视作已撤销相应的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