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那些正在实施“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需接受社区矫治,而这需要广大基层社区或其原所在单位予以全力配合与协助,执行机构也须对这些罪犯严加管理和监督。
对于在服刑过程中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构有责任向负责监管的公安部门全面通报其改造状况,以便基于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展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该为罪犯明确告知,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接受严格的监督改造、严格遵循有关规定。
对于那些因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若是存在以下任意情形之一,便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1)患有严重疾病,且具有明显保外就医需求的;
(2)怀有身孕或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罪犯;
(3)生活完全无法自理,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满足上述第二种情形,便可以暂时享受监外执行的权利。
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风险的罪犯,或者表现出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将不再继续行使保外就医的权力。
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可能对社会产生危险的罪犯,或是自行伤害自身的罪犯,均不可采取保外就医措施。
对于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有必要接受保外就医的情况,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派特定的医院提供诊断与证明材料。
在罪犯被交付收押之前,暂予监外执行应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决定;而在罪犯被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有一定行政级别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