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的,这是可行的。
如果劳动者已经与原本的雇用机构结束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间内,是完全允许且合法的去寻找新的职业机会,继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劳动者依然与原有劳工方维持着劳动关系,尽管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同时拥有双重劳动关系,但是若当劳动者与新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之后给原先雇佣方带来经济损损害的话,那么劳动者和新雇主将必须共同为原雇佣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或者,如劳动者与原劳工方之间签订过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协议,他们在考虑与新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时就更应谨慎对待了。
所以,我们谨建议员工在离开目前岗位时,务必先完成与原聘用机构的离职办理手续,并且向单位索要离职证明文件,以此来方便其寻找下份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