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应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增列入赘之妇姓名之议题,此等事宜终究取决于不动产物权所有人个人之意愿与决策。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对于自身所拥有之不动产物或动产物,理所当然地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以及处分权等四项法定权力。
倘若有任何人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占据了他人的不动产物,那么,真正的物权所有者就有权利通过适当的途径寻求返还被侵占之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