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乃用人单位之义务。
若用人单位未尽其责,员工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过程中,必须首先确认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即需与招聘方签署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旦确定劳动关系并拥有完备的劳动合同,便可据此主张应由聘用方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反之,如未能签署劳动合同而仅掌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则难以顺利进行维权,甚至可能无法获得满意结果。
对此情况,建议劳动者尝试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在招录环节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员工亦有权请求辞去工作并获取经济赔偿,或要求聘用方弥补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