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允许我为你详细解读一些有可能致使承诺书归于无效性的具体情形:
首先,假如承诺书中的条款触犯了我国的各项现行法律法规,毫无疑问,通过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承诺书将无法律约束力可言;
其次,若在签署承诺书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诸如欺骗或胁迫的不当行为,使得签署人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充分表达,那么此类承诺书也必定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有效性;
再者,如果承诺书的签定对象并不符合民事行为能力标准,亦或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授权,那么这类承诺书同样无法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介绍仅为部分有可能使承诺书失效的常见情形,然而并非意味着所有可能导致这种结果的情形全部包含在内。
至于具体情况的判定与处理,我们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实际案例的具体事实来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强烈建议在签订承诺书前,必须对其内容及效力问题进行周全考虑,从而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