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试图友好商议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对此表示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深入考察以确认劳动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况如《条款》所表述,如若劳动者确实存在这样的情节,用人单位便可依法依规合理地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无须给予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相反,若劳动者并不存在上述法条中所阐明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无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有此类行为,将被视作非法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提起劳动仲裁,目的在于获取额外的赔偿金予以补偿。
另外,劳动者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合同问题时,若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其欲结束雇佣关系的意愿,在这之后即可离开职务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及相关培训事宜。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期为劳动者完成这些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让用人单位负起应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