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对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职工仍然可以依法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自身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亦或是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方面的事故,均应视为工伤。
因此若您在前往工作岗位的途中不幸遭遇此类事故且责任全部归咎于肇事方,则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为工伤。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是被确认为工伤,社会医疗保险将不予承担医疗费用支付的职责,治疗所需款项皆由全责方承担赔偿义务。
尽管如此,除了医疗费用外,受伤职工仍可享有其他形式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与工伤治疗及补贴相关的福利。
因此,即便伤势导致人身损害,受害者依然可以享受双重赔偿,即包含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工伤赔偿,并督促加害人承担主要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