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待建住宅在70年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因残旧而成为危房且未被规划拆迁的话,我们有如下一些对策可以参考:
首先应尝试联系权威机构进行危房鉴定评估。
将持有住宅产权证书的人、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等各方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到沟通协调中来,详细告知他们危楼的潜在风险和进行拆迁的必要性,力争得到他们的理解及积极配合。
其次,如果沟通协调仍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我们可遵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向本地政府机构申请实施强制性拆迁。
在此过程中,执行强制拆迁任务一般需按照法定程序行事,包括组建听证会、进行复议以及启动诉讼程序等环节。
此外,我们还可利用传媒,唤起社会各界对危楼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关注度,引发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广泛重视,进一步推进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应对当地的政策和法律有所了解,查看是否有相关条款能为个人权益提供保障,例如对于住宅进行改造或拆除所实行的补贴政策等。
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可考虑寻求法律支援,向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咨询和学习,从而更全面地了解与危楼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他们能够为我们提供合法的建议并协助我们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
最后,如果您所在的社区内还有其他住户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那么你们可团结一致,共同向政府提出申诉及建议,以期增加问题最终得以解决的可能性。
在考虑对住宅进行修复或加固之前,务必对危险程度进行充分评估,若情况尚不算严重,那么进行修复和加固是可行的,这样做不仅能提高住宅的安全性,还需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已建成的住宅已经达到危房级别,为了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对此,业主或许可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而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