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他人提供担保贷款后,如若受保方未能按约定缴纳欠款,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如若所作保障属于连带责任性质,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借贷主体追索债务,或者直接迫使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障义务;
其次,若保障方式为一般式,这意味着在债权人未能通过强制执行借贷主体相关资产以获得应有收益前,担保人可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提出的关于履行其担保责任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