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鉴于当前执行进程较为缓慢,建议您持续加强与其负责执行案件的法官之间的沟通协调,以期得到关于加快执行节奏和加大执行力度的积极回应。
其次,如果经过多次劝说仍未能获得预期效果,您有权向法院内部的审委会成员以及院长提出申诉,以期待能得到他们的干预和支持,从而使执行工作得以尽早实现实质性的进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做出了生效判决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之后的六个月内尚未履行其义务时,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便可依法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程序。
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核过程中,它可能会要求原先负责审理该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恢复执行,或者直接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亲自执行,或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工作。
因此,您完全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