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款之规定,若婚姻中的一方是否企图通过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图谋不轨地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在双方决定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此类实施不当行为的一方应对其所应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酌情减扣或剥夺。
在此之后的离婚后期间内,倘若另一方察觉到上述事件有可能发生,则可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重新评估和分割已作出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
在此须明确的是,在离婚时,夫妻所共负的债务应当依照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当面临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的情况或是婚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无足够的能力清偿时,双方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商定如何清偿债务。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庭进行裁决做出判定。
又倘若离婚时,其中一方生活处于较为困顿的状态,具有经济实力的另一方理应为其提供适当的援助。
关于援助的具体办法,应由婚姻中各方事先协商制定;如未能达成协商一致,亦将由相关法庭做出最终裁决予以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