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3条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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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典63条有什么规定?

近日来,自从我国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予以公布,就引起了法律界人士以及普通人们的热烈讨论。人们仔细研读《民法典》的各个条款,来对法律内容加深理解。我们遇到相关的问题的时候,通过对于法律条款的解读,便可了解事情的处理办法了。那么,《民法典》63条有什么规定呢?来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学习法律知识吧。

《民法典》63条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一)住所等于居住地吗?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现在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住所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通常自然人会以居所作为住所,但也有的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住,甚至有几个居所,这种情况下,到底以哪个地方为住所,法律规定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法律上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二)确定住所有什么用?

平时大家对住所和居住地的区别可能不太在意,觉得和自己也没多大关系,但是遇到法律纠纷时,就需要确定住所到底是哪儿了。这就需要确定住所在哪。按法律规定,只要送到住所就算有效送达,到时不能说我没收到不作数。这时就出现了住所、居所的不同以及相应的通知、告知、送达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比如打官司以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也要看住所。有时确定一个人的活动以哪个地方的法律来适用,也要根据住所。所以住所在法律上有很多意义。”

(三)公司的住所如何确定?

这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对于公司来说,登记时他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哪,就应该把那登记为住所,因此在哪儿登记,哪儿就是住所,这就是预先确定的住所。有的公司虽然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可能经营活动都在上海,这时法律上的住所依然在北京。

如果和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打官司,就得去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像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它不需要登记而成立,它的住所怎么确定呢?就是看哪个机构是它的主要的办事机构,以这个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

通过小编的阐述,我们知道《民法典》63条是针对公司等法人住所确定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由于在生活中,很多人将住所与居住地相搞混,分不清二者的差别。当我们发生一些纠纷的时候,如果在案件的过程中,就需要了解二者的区别,从而正确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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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国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下岗失业人员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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