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法官刻意曲解事实作出判决的情况,当事人有权采取如下几种途径予以维权:
首先,受制于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请求对原审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与审理;
若因上诉期限所限无法尽快上诉,而始终坚持认为原审判决有失公正,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启动审判监督流程,这就需要他们举证证明确系法官作出误判,以达到更正判决的目的。
其次,倘若当事人手中掌握了足以证明法官故意违反法律原则作出枉法裁判的证据材料,即可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
在检举揭发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例如录音、录像以及判决书等数类具有说服力的客观证据,来直接证明法官涉嫌违法的事实。
司法机构会依照法律规定展开严谨的调查核实,并据此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应对。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当地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投诉甚至举报。
若经审判法庭裁断的法官的确存在肆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原则,从而形成枉法裁判行为,且情况恶劣者可能触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向当地纪委或者检察院递交控诉状,将案件移至相应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在选择以上任何一种维权途径之前,必须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严格避免采用任何非法手段或进行恶意诽谤,同时需尽量收集、储存各类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为自己提供翔实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