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年满50周岁但其社会保险缴纳期限并未达到15年的个人,允许有特例性的情况下进行一次性补缴。
然而,仅限于那些在2011年6月30日(含)之前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并持续缴费了5年以上,但最终仍然未能达到15年法定要求的人士,才能够有资格申请一次性将欠缺的月份补足,使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门槛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例,即便是在上述时间段内参加过社会保险,但是经过了这5年的延长缴费之后依旧无法满足15年设定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没有权利选择一次性补缴,而只能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15年的规定要求后,方可申请领取养老金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