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对上司的布置工作表示抗拒或无法履行,有些雇员可能面临被解聘的风险。
然而,这种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特殊因素,例如有无触犯任何法律法规,或者与合约规定相悖等问题。
倘若在职员工认定自身权益受到不当侵害,他们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申诉。
至于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阐释,用人单位的确拥有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力,只不过在实施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及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