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或者在其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此在基本农田上建立的养殖场本应立即予以清除。若建造人未能按规定程序拆除该养殖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卸。
然而在进行强制拆卸之前,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包括详细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的陈诉与申辩权利、发出建筑物构成性质评价证书、以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等。
另外,为确保公正公平,所有的拆除过程均需经历法定的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环节,且整个程序必须经历充分的法定期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