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相关事宜,发生纠纷时应根据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违约金系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后果承受之方式,因此倘若双方在原签订协议之时并未对此有所约定的话,那么在一方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便无法应用违约金这一条款来处理问题,仅能请求相应违约方独自面对其应付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违约行为而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价值损失,亦可要求违约方进行合理且合法的赔偿,这些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等两大类。
所谓直接损失,简而言之即是直接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价值损失;至于间接损失,则是指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依然生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而无法享受到他本应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亦为损失之一种。尽管如此,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仍需保持适当性原则,损失金额不能超出法定或合理的限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