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任何逃脱法律制裁的罪犯,他们非法获得的所有财物都必须依法进行追缴或是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于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尽快给予归还;
对于违禁物品以及用于犯罪行为的个人财物,则应该强制性地予以没收。
在执行没收程序时,所有没收的财物和罚金,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