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之明确规定,儿子与女儿皆负有孝却强制性地要求其姐妹也必须担负起照顾长辈的重任,这无疑严重违背了法理的神圣原则,同时亦不合乎人伦道德,大相径庭。在此种状况下,若儿子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负担传统的养老职责,那么女儿们则有权对此予以抗拒。
尽管照顾年长亲属确实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如果老人们无法做到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个子女,这必将对家庭内部乃至诸位子女间构建和谐的亲情纽带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剧社会问题的纷争与冲突。面对此类状况,我们应当寻求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机构,从街道办事处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乃至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协助,尽力化解调解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