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成功寻觅到新的就业机会,那么务必积极主动地向管辖经办机构进行报告,即刻停滞享受失业保险金权益。具体详情涵盖以下两项内容:
1、若有任何虚报瞒报的行为被查获,不仅需要将已经获取的失业金全数返回,同时还要面临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经济惩罚;
2、倘若仍旧拒绝返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已经找到新工作的朋友们立即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切勿隐匿真实情况,以免导致新任雇主依律缴纳社保后,社会保险管理局所发现的欺诈行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