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按时支付征地补偿款项,您可向上级政府主管机构提出申诉,或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后仍未满足您需求的结果,有权向所在辖区内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征用土地时必须遵循预先给予赔偿、随后才允许动迁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被征地农夫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不再降低,长远生计时有所依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