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离婚后欲将户口迁往原籍地且遭拒收,实难处理。然而,若自身具备固定住所,则可尝试将户口迁至该处所属派出所。身为户籍管理的执行者,公安部门有责任向当事人公开户籍政策信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户口登记业务应由各级公安部门全权负责。
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镇以及乡村,以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为户口管理地域;而未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城镇与乡村,则以乡镇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范围为户口管理地域。乡镇及公安派出所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重要机构。户口迁移的方式多样,办理流程基本相似,但因故需提交的材料有所区别。以购房入户为例,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购房者须在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开具证明文件,而后携带该证明前往购房所在地区属派出所办理户口事宜。
此时,派出所会出具一份同意迁入的证明文件,表明户口已找到接收之地。接着,便可携带上述材料,包括迁入同意证明书、户口簿和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等,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办理。只要上述材料无明显瑕疵,当地警方便会开具同意迁出的证明文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迁出证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过期未落户极易造成户口遗失或身份不明的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