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要采取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生产及进行整顿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并未获得合法的排污许可以及擅自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二)超出国家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标准,或者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之外仍然排放大量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公司通过利用地下渗水通道、积水洼地、裂痕岩层、溶蚀洞穴以及私自设立秘密管道,或是篡改、伪造测量数据,或者是故意停止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来规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四)对产生的工业废水,主体在未经任何预处理过程即直接排放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且这些废水并不满足该处理工艺所需的指定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