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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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治理,并且缴纳排污非得两倍到五倍的罚款。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是什么?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适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水的排放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处罚,如果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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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DC)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
1、
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
10,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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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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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偷排废水,一般是行政拘留,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特别是重大污染或者人身伤亡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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