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饮酒致死,是否需追究同桌人之侵权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同桌饮酒者中有明显极力劝酒、故意灌酒、放任饮酒、酒后未能妥为照顾等不当行为,可视为存在侵权行为并具有过失,应主动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假如同桌饮酒者并无以上触犯法律的违规行为,或是对于损害结果的产生不存在过失,抑或是损害结果的产生与饮酒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他们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倘若仅仅是部分人员涉嫌侵权行为,那麼应仅由实际执行了侵权行为之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那些没有作出此行为的人员则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再者,若被侵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这无疑可适度减轻侵权人所肩负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饮酒引起交通事故,同桌饮酒的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虑:
第一类,强迫性质的劝酒,例如使用诸如“不喝到一定程度就显得不够朋友”等言辞去刺激对方饮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甚至丧失自制力的时候,依然不顾后果地劝酒的行为;
第二类,明明知道对方不宜饮酒却仍劝其多饮,比如在明知对方身体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仍继续提供烈性白酒引发疾病等;
第三类,在饮酒后未能确保保护饮酒者的安全,比如当饮酒者已经失去或正逐渐失去对自我的掌控力,精神恍惚无法自控行为时,主宾没能将他及时送往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等;
最后一类,饮酒之后驾车却未能予以劝阻,导致车祸等严重损害的事件发生,此时同饮者不但应对其他共同饮酒者负责,同时也需要对事故中的受害方和支持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