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下班路途中自行受伤者能否被视为工伤问题,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首先,若在下班回家过程中摔伤仅由机动车辆事故引发且符合相关条件,方能被认定为工伤范畴;反之,如果是劳动者在正常下班过程中自我滑倒造成的损伤,此种行为并不归入法律通常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故而无法将其认定为工伤。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表述,对于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将其伤情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以及工作岗位上,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内,因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在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致伤害或者因事故导致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倘若受到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最后,如果在务期内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至于涉及到工伤评定的问题,则需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具有效力的医学诊断证明,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完整病历材料,如检查、检验报告等等;
3.工伤职工的公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综合以上各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下班路上自行摔伤在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工伤,唯有当所有法定情形均同时满足时,方可纳入工伤范畴。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种类繁多,但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否则难以确立为工伤待遇。在相关材料准备方面,同样须遵守严谨的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