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未能及时申报的债权,可以尽量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环节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若债权已经进入到了最终分配阶段,那么便不允许再行申报,此时该债权也便依法消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在最终分配环节之前补充申报的债权,过去已经实施的分配过程,不会进行重新分配合并。为了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与确认,相应的费用将会由补充申报的申请人承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有有关破产债权的申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顺序进行。如果债权的申请人因逾期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申报债权,这就意味着他们自动放弃了这些债权的主张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债权将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
同时,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依然有权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环节之前进行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