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明文规定,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自然月直至第十一个自然月之间,雇主应向员工发放双倍薪酬;而从满一年后至今的这段时期内,则需按双倍标准发放工资。无论何时,只要双方已经缔结了劳动关系却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约的情况下,必须在雇佣之日的一个自然月之内完成书面劳动合约的签订。
第八十二条阐明,若雇主自雇佣之日起逾越一个自然月但不足一整年度仍未能与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约的,自雇佣之日起一个自然月之后的每个自然月均需向员工发放两倍工资。
同时,若已缔结劳动关系却未能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约的,也应当在这一个自然月之内完成书面劳动合约的签署。若雇主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而未能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的话,自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之时起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即指劳资双方约定劳动合约并无确定终止日期的合约类型。在劳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若劳资双方达成共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劳方有权要求或者愿意签订或重订劳动合同的,只有在劳方不愿签署定期劳动合同时,才会在原本期限基础上加长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方在同一雇主处持续服务满十年的;
(2)劳方在雇主设立劳动合同制度初期或者国企改制后首次订立新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占据的期限应当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存十年以上的年限的;
(3)已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方并非出于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条款、第二条款的规定存在困难的状况下,劳方能再次续约劳动合同。若雇主在雇佣之日起满一年时间后,未经劳方同意仍无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便意味着雇主与劳方已经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而言之,依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范性条款,所有雇主均应当在雇佣当日立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若在一个自然月内未能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那么,自雇佣之日的第二个自然月开始,雇主便应当承担对员工的双倍工资补偿义务。作为员工,同样应当深入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