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少年儿童肖像权益的侵犯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刑事指控或定罪。在我国,针对少年儿童肖像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通常采取的多为民事责任方式进行处理。这些民事责任的手段涵盖了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被损害方表示歉意以及提供相关金钱赔偿等多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和表示歉意都是无偿性质的责任方式;而提供金钱赔偿则更多地体现出经济性质的责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得通过丑化、玷污、甚至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篡改来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如果想要使用他人肖像必须得到其本人的明确同意,不可以未经允许就擅自制作、公开或使用其他人的形象,除非有其他法律另行规定。未获得肖像权人同意时,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也不能自作主张将其用于发布、复制、销售、租借、展览等活动中,亦或公开展示给公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