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满足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期限未达15年之情形下,共有如下三种选择可供参考:
首先,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时,个人累积缴纳金额尚不及15年,则可以继续缴纳直至实现15年的累计缴纳目标,并享有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开始缴纳社保的人群来说,其可申请将缴纳期限适度延长,并在未来五年内持续缴纳,若仍然无法满足15年的最低要求,便可依法进行一次性缴纳(即趸缴方式)以确保达到15年的缴纳年限并能够按照月度方式领享养老金(此类情形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办法应以个人实际情况为准);另一方面,如未能及时达到缴纳期限或者经济上无法承受继续缴纳,可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区域的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将自身权益移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最后,如果不仅未能满足缴纳期限而又决定退出社保系统,那么可以向社保经办结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的缴费结算手续。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者社保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