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如此。固然,书面协议相较于录音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这是由于作为电子证据的录音在学术上仍然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风险。例如,录音或录像等视听资料仅可在具备了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和佐证的前提下,才能够被认为是决定案件结论的重要证据。同样,关于此类视听资料的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必须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鉴别,并且结合案情中的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后才能做出是否将其纳入实据认定过程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
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