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事故方面的法律时效问题,追诉期被设定为三年,而诉讼时效则为同样的三年。计算时间自当事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一刻起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得知或应当知晓之时,此类损害结果已经累积超过二十年之久,那么法律将不再对此加以保护;对于在诉讼发起之前便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而言,其时效性可以从接受鉴定结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历经三年;若是在诉讼之前进行了正式的书面协商或者行政调解,那么时效性应从书面协商或调解失败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值得指出的是,医疗事故罪名属于后果性质的犯罪行为,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乃是犯罪构成的必不可少的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追诉时效(即刑事责任追究时限)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然而,也存在部分案件,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发展并非严格同步,存在长时间的相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