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商事权益之诉求的时效性期为三年。此诉讼实效始于知晓或判断应当得知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然而,当侵犯权利行为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如遇特殊情形,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无能力行使请求权者,人民法院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若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仍能自愿履行义务的,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遭受无法抗拒的外部力量或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则该诉讼时效将暂时中止。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期才得以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