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者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可能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进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的行为或者通过故意隐藏、转移资产等手段故意逃避执行义务;在财产申报方面,未遵守相关规定要求;轻重违背了法律规定所制定的限制消费令;没有合理解释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采取伪造证据、实施暴力、威胁等违法手段来阻碍、抵制执行的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