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在拘禁期间亦依法享有通信之权利,可与亲属保持通讯联络。
然而,基于刑事调查工作之需求,有关人员在短期拘禁期间所有传送的信函均须经过看守所警员的严格审查,对任何可能与案件事实相关,甚至可能牵涉案情及可能影响被告心理状况之信件,警察通常会选择不将其传递给被告。若警方发现在调查、起诉以及审理过程中有妨碍情况之信件存在,则有权予以保留并转移至负责办理此案的机关进行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